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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作者:九州酷游
日期: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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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州酷游官网

  林某某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案

  2025年3月,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北海市某村排水沟出现异常黄色液体并散发异味,排查发现一处废弃鱼塘内露天堆放大量果皮渣。经查明•-□,上述果皮渣为某公司生产加工后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该鱼塘仅单侧采取了简易防渗措施,其余部分及底部均未进行有效防渗●,且未建设任何渗滤液收集设施▲,导致有渗滤液渗漏到外环境●○△。

  林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对林某某处罚款103,146元。

  规范固体废物堆放,严防“小问题”酿成●=▲“大污染”:本案的处理•◁,针对的是看似▽★○“简单•”的堆放行为,但揭示了其背后巨大的环境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时▽•○,都必须严格执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法定要求,不能心存侥幸。简易、敷衍的防范措施无法替代规范的环保要求◇▽☆。这一案例警示所有相关主体•▽,必须将环境保护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操作环节…,杜绝因设施简陋△■◁、管理不善导致的污染物泄漏☆▲■,严防•▽“小问题”最终酿成“大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在北海市某村鱼塘内发现露天堆放有大量果皮渣。经查明•…•,上述果皮渣为某公司生产加工后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该鱼塘防渗措施不全,无渗滤液收集系统,现场有渗滤液渗漏。监测数据显示,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多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限值。经查明,上述工业固体废物(果皮渣)系某公司产生。该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在委托下游单位处置过程中,未依法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调查发现,受托的处置单位不具备合规资质及技术能力○▷,擅自将承接的固体废物交由无任何污染防治条件的个人(案件一的当事人)处置,最终导致污染物非法倾倒并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根据调查核实•◆◁,该公司免费提供果皮渣给下游单位○▷■,并支付运输费用,没有违法所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50,625元。

  强化产废单位源头责任,从根本上防范环境风险:产废单位作为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不能仅将固体废物“一托了之”,而必须对委托处置的全过程负责◇=。审慎选择并核实受托方的资质和能力,签订规范合同并明确责任,是产废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这一查处结果=,有助于推动产废单位从源头加强管理○,将环境风险控制在前端,避免因委托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对于构建全过程、全链条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发现,在北海市某村一处鱼塘内,露天堆放了大量果皮渣▼••。该鱼塘防渗措施不全,无渗滤液收集系统-▲▽,现场有渗滤液渗漏至外环境◁。经监测,渗滤液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限值。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作为与产废单位(案例二当事人)签订处置协议的受托方,在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及告知义务,擅自将上述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条件的个人林某某(案例一当事人)处置■。林某某将其堆放于自家无防渗措施的鱼塘内•○●,最终导致渗滤液渗漏至外环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该公司将产废单位获得的果皮渣免费给予林XX代为处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裁量公式计算★,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13,500元。

  受托有责,严守处置底线:受托处置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在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固体废物交由不具备条件的个人处置。本案中•▽▼,该公司未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及告知责任,将果皮渣交由无防渗措施的个人处置,导致渗滤液渗漏至外环境,最终被处以高额罚款-。这警示所有相关单位,必须对委托链条的每一个环节负责到底◆▽•,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处置环节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