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科技公司”)作为政府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承担着城区排放污水处理职能。在公司成立、运营初期,其分别向娄底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娄底市某投资企业、某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进行融资•,并以污水处理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以公司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后因生物科技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融资资金,上述融资方分别向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相应的民事判决,判令生物科技公司对所融资的资金和利息及费用进行偿还●,判决生效后◁,案件先后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城区污水处理,主要收入来源为财政对其拨付污水处理费用。如果对被执行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污水设备等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影响该公司正常运营▷,可能造成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停摆,进而影响城区所排放的生活□=、生产污水的净化处理=。鉴于被执行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娄星区法院组织系列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多轮次的调解、协商,向申请执行人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力求既保障污水处理的正常运行,又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在执行法院的努力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放弃部分利息▪△…,被执行人分期进行还款,由执行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资金来源账户,对各申请执行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同时保留被执行人生物科技公司正常运营的基本费用▼•。
本案中,作为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生物科技公司的正常运营直接关系到城市环境治理与日常运转保障▲。执行法院经过研判,认识到被执行人企业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因案制宜采取措施,将强制措施与“柔性”执行方式相结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既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发挥其社会职能,又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债权逐步得到清偿。该案贯彻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灵活运用执行措施★◆,有效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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