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白山生态环境消息◁,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此次修订旨在提升标准技术内容的精准性与科学性,强化其与监管执法体系的协调性。
修改单的核心内容包括多个方面。一是增设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这4项主要水污染物的瞬时值限值要求,该限值略高于日均值,是基于对全国污水处理厂上亿条排放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的科学结果。二是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的限值类型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以更有效防范瞬时高值冲击◁•▼。三是区分出水排放去向=,细化了粪大肠菌群数一级A限值▷,对于非回用去向的出水□☆▽,限值调整为与地表水Ⅲ类水质限值相同的10000MPN/L,以避免过度消毒。四是完善了实施与监督规定•▼=,明确瞬时值或日均值均可作为超标判定和执法依据,超出任一限值即属超标◆。
在超标判定方面◆,新规实施后,对于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污染物■▷,超出瞬时值或日均值任一限值均为超标;对于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依据瞬时值判定;其他污染物则仍依据日均值判定■。
关于自行监测◆▷•,修改单规定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开展-。在废水总排放口●▲□,对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污染物要求自动监测◁△☆;悬浮物、色度★、粪大肠菌群数等指标的监测频次为每月或每季度一次;重金属等污染物监测频次为每季度或每半年一次。日均值采样频次按规范执行,一般每天取样3—6个,相较于原标准要求有所减少,具有降本增效作用。
对于雨季溢流污染,修改单主要针对正常工况排放作出规定▲。鼓励各地因地制宜,优先发挥污水处理厂污染削减潜力,在确保排水防涝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雨天超量处理排放管控要求◁。
修改单的实施预计将带来多方面的效益:有利于促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提升监管执法效能▪○◁;调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可减少过度消毒的危害并降低运行成本;日均值监测取样频次的优化具有降本增效作用。标准实施后☆▽●,污水处理厂无需改变处理工艺•-,但需提升运行管理水平=▪。
为保障修改单落地,相关部门将做好标准宣贯培训工作◆=■,并严格执法监督,以提升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