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5〕4号)以及《四川省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工作方案》、江油市发展改革局江油市财政局江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执行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江发改〔2025〕329号)的要求,为加强污水治理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提高城乡居民环保意识和节水意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原则,拟全面规范开征我市城乡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在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规划范围内向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自备水源用户),均按用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
(一)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4元/吨,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2•.0元/吨,洗车场用水污水处理费为2.3元/吨●。
(二)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5元/吨,非居民污水处理费为1.2元/吨。
(三)低收入群体收费标准。结合我市自来水价相关优惠政策,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收污水处理费而降低,对低保户、特困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10立方米的□,按其超过部分用水量收费▼•;对低保边缘户每户每月用水量在5立方米的◁,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5立方米的□▲,按其超过部分用水量收费。
由市供水单位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金额。自备水源用户由税务部门收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由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使用,专项用于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