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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作者:九州酷游
日期:202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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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州酷游官网

  

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委研究提出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单位:

  《荆门市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城市污水处理的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监管▽▼、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其所属的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会商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收取,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荆门市地方国库,纳入荆门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在荆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以水表显示的用水量计征○●●,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依法委托的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票据中单独列明,实行分账核算。

  第七条 自备水源排水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月征收◁☆。安装有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抄表数计征;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更换的,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排水许可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经自行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直接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免缴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清扫保洁□、园林绿化▪,并不再回流至排水管网的,无需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水质标准,且未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免缴污水处理费•;仍向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火力发电、钢铁等企业用户□,可以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提出申请调整计量方式,经核实认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缴纳义务人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委研究提出意见,经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收集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建设运行,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市排水系统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委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污泥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市城管委应当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决算。

  第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城管委等部门,制定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等为核心指标的按效付费管理办法,提升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十八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