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月14日△◁★,《人民法院报》刊发合肥中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全文如下:
非法倾倒磷石膏致案涉场地土壤及地表水污染 安徽一个体运输户犯污染环境罪获刑
明知自身无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借名签约、跨市转运等方式,违法倾倒1◇•.3万余吨磷石膏,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巨额公私财产损失●•■。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维持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定罪量刑部分•,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家住安徽省巢湖市的崔某某•=■,一直从事个体运输。2023年7月-▲■,崔某某为承接某科技公司磷石膏运输处置业务并牟利,在明知自身无运输、处置固体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朋友开设的建材公司的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磷石膏处置合同,并利用其本人控制的货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以每吨49元的综合费用负责磷石膏运输。此后至案发,崔某某从某科技公司运出磷石膏5△.2万余吨,收取运输综合费用238万余元▽☆。
在处置过程中,崔某某将大量磷石膏露天堆放于巢湖市散兵镇两处货场◆△,因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被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并处以行政处罚。然而■□●,崔某某并未收手,自2023年8月起■☆,通过支付介绍费等方式,其组织他人将至少1.3万余吨磷石膏跨市运输至无为市境内□▷,随意倾倒于多个乡镇的十余处企业厂区、货场、矿坑等地,甚至在运输途中遇到车辆故障时,指使驾驶员直接倾倒在路边。
经专业机构鉴定▪△•,案涉磷石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虽不具有危险特性,但其散发刺激性气味…◁,且检测含有氟化物、重金属等成分,随意倾倒会引发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显示,倾倒区域土壤和地表水环境介质中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所涉场地的土壤和地表水受到损害,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5万余元▽▼☆。此外▲□★,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次环境污染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已按约履行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某科技公司已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崔某某提起上诉★•…。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崔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的磷石膏属于有害物质,其行为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于情节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遗漏追缴上诉人崔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纠正。据此,二审判决驳回崔某某的上诉,维持对上诉人崔某某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60万余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一环◇▲。案涉磷石膏系生产复合肥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若处置不当,会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严重危害。工业危险废物以外的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属于常见的有害物质。法院在审理中综合违法倾倒磷石膏的犯罪事实及司法鉴定评估意见★◇=,认定案涉磷石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法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物质毒害性等方面综合判断◇■,崔某某明知磷石膏具有污染性,在无资质○、无能力妥善处置的情况下▪☆,为牟利假借其他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并在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跨区域、大规模倾倒,行为手段恶劣,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后果,最终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本案的判决,不仅对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为类案审理中如何准确认定“有害物质”…▼、综合评价行为危害性提供了实践参考。